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发布《化妆品注册人、备案人收集和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指南(试行)》,报告显示:注册人、备案人应当建立面向消费者、受托生产企业等的有效信息收集渠道,主动收集其上市销售化妆品的不良反应;注册人、备案人应当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相关信息形成原始记录(包括电话记录、电子邮件或者截图等),建立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记录,且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报告之日起3年;注册人、备案人应当对收集的化妆品不良反应进行确认;注册人、备案人应当对发现或者获知的化妆品不良反应进行分析评价。
转自: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